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 陳金蘭 (即被繼承人羅 吉永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玉 輝(即被繼承人 羅吉永 之繼承人)債務人 羅玉朋 (即被繼承人羅 吉永之 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羅吉永之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羅吉永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金蘭(即│自民國91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75%│││53810│被繼承人羅│7月1日起││計算之利息│││元│吉永之繼承│││││││人)、陳玉│││││││輝(即被繼│││││││承人羅吉永│││││││之繼承人)│││││││、羅玉朋(│││││││即被繼承人│││││││羅吉永之繼│││││││承人)││││└──┴───┴─────┴──────┴──────┴───────┘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金蘭(即│自民國91年│至民國92年│按年息0.875%計│││53810│被繼承人羅│8月2日起│2月1日止│算之違約金│││元│吉永之繼承├──────┼──────┼───────┤│││人)、陳玉│自民國9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5%計││││輝(即被繼│2月2日起││算之違約金││││承人羅吉永│││││││之繼承人)│││││││、羅玉朋(│││││││即被繼承人│││││││羅吉永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