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54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春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100年8月2日、⑵105年10月12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900,000元、⑵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130年7月24日、⑵135年10月10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張春景,1分之1。嗣債務人張春景於⑴100年7月25日、⑵105年10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75萬元,⑵166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借款期間,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7月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50,75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欠款證明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中德││0000-0000│850.00│900分之2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96│地號:北區中德│住家用│總面積:64.43│陽台:11.42│全部││││段0000-0000│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層數:5層│3層:64.43││││││太原路一段496│層次:3層│││││││之1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