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4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健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明賢 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4號清償債務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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