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9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雅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757號、106年度偵字第1509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訴字第238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雅君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雅君雖可預見國民身分證乃個人身份證明的文件,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犯罪者取得他人國民身份證之目的在於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於提供其個人證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前開取得其個人證件利用其提供之國民身分證遂行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4年9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交予 凃乃方 。凃乃方取得王雅君提供之國民身分證後,即與某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小劉 」之男子、 陳坤錫 、 許貴英 、 蔡宜眞 、 曹丕正 、 張珮筠 、 廖昌燊 、 施茂生 、 徐玉珊 (施茂生、徐玉珊、蔡宜眞、曹丕正涉犯此部分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先後於108年3月25日、同年6月24日判決在案。許貴英、張珮筠、廖昌燊涉犯此部分詐欺案件,由本院另行審結。凃乃方、陳坤錫涉犯此部分詐欺案件,由本院通緝中)及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不詳姓名年籍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之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假冒「網路商家」、「銀行人員」、「郵局人員」之名義,撥打電話向附表所示之 鍾心愉 、 黃晏玲 、 紀雅茹 、吳 淑瑋 、 陳建佑 、 彭宥 傑、李 佩純 、 邱音筑 、 何宗翰 、 王霆宇 、 卓靖霖 、 林姵妤 、 許煒 玉等13人,各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使附表所示之民眾均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各自將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帳至附表「匯款帳戶」欄所載之人頭帳戶內。綽號「小劉」之男子再將其以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匯款帳戶」欄所載之人頭帳戶之存摺與金融卡(含密碼),以快遞送至便利商店,由蔡宜眞於104年9月間,依凃乃方與陳坤錫之指示,至嘉義市區的便利商店,持王雅君與他人之國民身分證,領取人頭帳戶的包裹,再將之轉交凃乃方、陳坤錫與許貴英後,由凃乃方與陳坤錫將附表所示的人頭帳戶金融卡(含密碼),轉交予擔任車手之張珮筠、曹丕正、廖昌燊,再由張珮筠、曹丕正、廖昌燊,以及凃乃方自己依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的指示,至附表「被害人款項之金錢流向」欄所載的地點,將附表編號1至編號5、編號7編號13所示之鍾心愉、黃晏玲、紀雅茹、 吳淑瑋 、陳建佑、 李佩純 、邱音筑、何宗翰、王霆宇、卓靖霖、林姵妤、 許煒玉 等12人,遭詐騙匯入的款項,提領一空後,將提領的款項轉交凃乃方或陳坤錫,再由凃乃方、陳坤錫上繳予施茂生或徐玉珊收受,施茂生與徐玉珊再依綽號「小劉」的指示,將其等2人從車手受領之詐欺犯罪所得,轉匯至綽號「小劉」指定之人頭帳戶。附表編號6所示 彭宥傑 遭騙匯入人頭帳戶 羅廣善 (原名 羅文榮 )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的款項即新臺幣(下同)17,123元、4,878元,均因及時遭該銀行凍結,致未能領出而未遂。王雅君因而幫助凃乃方所屬詐欺集團詐得附表編號1至編號5、編號7至編號13所示財物得逞。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雅君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㈢294頁)。
㈡被告於105年9月16日警詢之供述(見 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麻
豆分局105年10月1日南市警麻偵字第1050514256號刑案偵查卷宗㈠【下稱臺南警卷㈠】第79頁至第81頁)。
㈢證人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凃乃方於104年11月12日、105年
1月6日、105年2月3日、105年7月20日警詢之陳述(見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40097875號刑案偵查卷一【下稱彰化警卷㈠】第135頁至第16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8176號偵查卷㈠第317頁至第321頁、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60040881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彰化警卷】第7頁至第15頁、臺南警卷㈠第12頁至第18頁)。凃乃方於104年11月12日、105年3月3日、105年
3月4日偵訊時之陳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8176號偵查卷㈠第177頁至第182頁、第592頁至第
599頁、第633頁至第636頁)。凃乃方於104年11月13日、105年1月8日本院羈押與延長羈押訊問時之陳述(見本院104年度聲羈字第832號卷第30頁至第31頁、105年度偵聲字第13號卷第46頁至第47頁)。
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茂生、徐玉珊、許貴英、蔡宜眞、曹丕
正、廖昌燊、張珮筠之陳述(見臺南警卷㈠第1頁至第6頁【施茂生】、第19頁至第21頁【許貴英】、第22頁至第28頁【廖昌燊】、第47頁至第50頁【曹丕正】、第53頁至第56頁【蔡宜眞】、第66頁至第71頁【張珮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040703051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嘉義警卷】第1頁至第5頁、第8頁至第18頁【曹丕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嘉義警卷】第1頁至第17頁【廖昌燊】、彰化警卷㈠第1頁至第27頁【施茂生】、臺南警卷㈠第7頁至第11頁【徐玉珊】、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40099098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彰化警卷】第1頁至第24頁【曹丕正】、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76號影卷第12頁至第15頁、彰化警卷第1頁至第6頁【張珮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657號偵查卷第8頁至第12頁、第28頁至第32頁、第71頁至第72頁【曹丕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6758號偵查卷㈡第44頁【蔡宜眞】、第52頁至第53頁【曹丕正】、第60頁至第62頁【廖昌燊】、第93頁至第95頁【張珮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3535號偵查卷㈡第1頁至第20頁【許貴英】、第61頁至第95頁【蔡宜眞】、第145頁至第171頁【徐玉珊】、104年度偵字第28176號偵查卷㈠第151頁至第162頁【許貴英、蔡宜眞、徐玉珊】、第173頁至第177頁【施茂生】、第203頁至第207頁【曹丕正】、第324頁至第327頁【施茂生】、第438頁至第441頁【徐玉珊】、第560頁至第564頁【蔡宜眞】、第578頁至第
581頁【許貴英】、第602頁至第606頁【徐玉珊】、第60
8頁至第613頁【施茂生】、第626頁至第629頁【許貴英】、第633頁至第636頁【施茂生】、本院104年度聲羈字第832號卷第6頁反面【許貴英】、第37頁【徐玉珊】、第44頁至第45頁【蔡宜眞】、第51頁至第52頁【施茂生】、本院105年度偵聲字第13號卷第38頁至第39頁【蔡宜眞】、第42頁至第43頁反面【許貴英】、第40頁至第41頁【施茂生】、第44頁至第45頁【徐玉珊】、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㈠第151頁至第152頁反面【廖昌燊】、第95頁【曹丕正】)。
㈤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鍾心愉、黃晏玲、紀雅茹、吳淑瑋、
陳建佑、彭宥傑、李佩純、邱音筑、何宗翰、王霆宇、卓靖霖、林姵妤、許煒玉等13人於警詢之證述(見彰化警卷第29頁至第33頁【鍾心愉】、第43頁至第46頁【黃晏玲】、第53頁至第54頁【紀雅茹】、臺南警卷㈠第118頁至第120頁【吳淑瑋】、第189頁至第191頁【彭宥傑】、第144頁至第146頁【李佩純】、第132頁至第134頁【何宗翰】、第
175頁反面【王霆宇】、第162頁正反面【卓靖霖】、臺南警卷㈡第214頁至第216頁【陳建佑】、第203頁至第204頁【邱音筑】、第230頁至第233頁【林姵妤】、第378頁至第379頁【許煒玉】)。
㈥證人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羅廣善(原名羅文榮)、 王韻錡 之
證述(見臺南警卷㈠第103頁至第104頁反面、第93頁至第94頁)。
㈦被告蔡宜眞持王雅君之國民身分證領取王韻錡寄送之包裹之
黑貓宅急便客戶收執聯及資料(見臺南警卷㈠第65頁、第78頁。
㈧附表編號1所示被害人鍾心愉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見彰化警卷第37頁)、附表編號2所示被害人黃晏玲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彰化警卷第49頁)、附表編號3所示被害人紀雅茹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彰化警卷第61頁)、附表編號4所示被害人吳淑瑋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臺南警卷㈠第121頁)、附表編號5所示被害人陳建佑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簿(見臺南警卷㈡第220頁)、附表編號6所示被害人彭宥傑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簿與郵政存簿儲金簿(見臺南警卷㈠第196頁至第199頁)、附表編號7所示被害人李佩純提出之存款簿(見臺南警卷㈠第15
4頁至第156頁)、附表編號8所示被害人邱音筑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臺南警卷㈡第207頁)、附表編號9所示被害人何宗翰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臺南警卷㈠第140頁)、附表編號10所示被害人王霆宇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與安泰銀行存款簿(見臺南警卷㈠第185頁至第188頁)、附表編號11所示被害人卓靖霖提出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存款簿(見臺南警卷㈠第169頁至第171頁)、附表編號12所示被害人林姵妤提出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與聯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款簿(見臺南警卷㈡第244頁至第246頁、第
250頁至第251頁)、附表編號13所示被害人許煒玉提出之永豐銀行存款簿(見臺南警卷㈡第382頁、第384頁)。
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6年7月13日函檢附附表
編號1至編號3所示人頭帳戶即 江家豪 設於臺中黎明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見106年度偵字第15098號偵查卷第23頁至第2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4年
9月30日函檢附附表編號4至編號6所示人頭帳戶即羅廣善(原名羅文榮)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與金融卡片提款明細表(見臺南警卷㈢第415頁至第418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6年9月28日、106年11月7日函檢附附表編號7至編號9、編號12所示人頭帳戶即羅廣善(原名羅文榮)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㈠第78頁至第83頁)。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104年10月21日函檢附附表編號10至編號12所示人頭帳戶即羅廣善(原名羅文榮)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與金融卡提款紀錄(見臺南警卷㈢第419頁至第434頁)。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04年10月21日函檢附附表編號10、編號12至編號13所示人頭帳戶即王韻錡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與資金往來資料(見臺南警卷㈢第
459頁至第465頁)。㈩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8年5月9日函檢附附表編號
4至編號6所示人頭帳戶即羅廣善(原名羅文榮)設於該銀行帳戶自104年7月1日起至104年9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㈡第433頁至第435頁)。
凃乃方所屬詐欺集團的車手成員張珮筠於104年9月4日17
時52分起至同日17時54分,在第一銀行興嘉分行(址設嘉義市○○○路○○○○○○○號),以及同日18時54分起至同日19時14分,在興嘉郵局(址設嘉義市○○路○○○號),持江家豪設於臺中黎明郵局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編號1至編號
3所示被害人鍾心愉、黃晏玲、紀雅茹遭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見彰化警卷第25頁、第27頁)。
凃乃方所屬詐欺集團的車手成員曹丕正於104年9月9日17
時18分起至同日17時20分,在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址設嘉義市○區○○路○○○號),同日17時26分起至同日17時28分,在全家超商芳草店(址設嘉義市○區○○路○號),同日17時52分起至54分,在玉山銀行設於東吳高職的ATM(址設嘉義市○區○○街○○巷○○號),持羅廣善設於合作金庫銀行新營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編號4至編號5所示被害人吳淑瑋、陳建佑遭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20張與提領款項後騎乘機車離開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警示帳戶資金往來明細-羅廣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金融卡遭詐欺車手跨行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1份(見臺南警卷㈢第480頁至第483頁、第485頁至第486頁、第488頁至第493頁、第478頁)。
凃乃方所屬詐欺集團的車手成員曹丕正於104年9月9日17
時52分至54分,在玉山銀行設於東吳高職的ATM(址設嘉義市○區○○街○○巷○○號),於同日19時55分至57分,在全家超商芳草店(址設嘉義市○區○○路○號),於同日19時14分起至16分,在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址設嘉義市○區○○路○○○號),持王韻錡設於彰化銀行屏東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編號13所示被害人許煒玉遭騙款項,以及提領附表編號10、編號12所示被害人王霆宇、林姵妤遭騙部分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8張與提領款項後騎乘機車離開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4張、與「警示帳戶資金往來明細-王韻錡彰化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ATM金融卡遭詐欺車手跨行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1份(見臺南警卷㈢第546頁至第550頁、第552頁至第554頁、第556頁至第558頁、第544頁)。
凃乃方所屬詐欺集團的車手成員廖昌燊於104年9月9日18
時2分起至同日18時5分,在新光銀行設於家樂福嘉義店的
ATM(址設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B1),以及於同日18時32分至35分,在中國信託銀行設於統一超商博元店的AT
M(址設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持羅廣善設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編號7至編號9所示被害人李佩純、邱音筑、何宗翰遭騙款項,以及提領附表編號12所示被害人林姵妤遭騙部分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2張與「警示帳戶資金往來明細-羅廣善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金融卡遭詐欺車手跨行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1份(見臺南警卷㈢第508頁至第510頁、第512頁至第514頁、第506頁)。
詐欺集團成員凃乃方於104年9月9日19時起至同日19時36
分,在第一銀行興嘉分行(址設嘉義市○區○○○路○○○號),持羅廣善設於第一銀行麻豆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編號11所示被害人卓靖霖遭騙款項,以及提領附表編號
10、編號12所示被害人王霆宇、林姵妤遭騙部分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與「警示帳戶資金往來明細-羅廣善第一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ATM金融卡遭詐欺車手跨行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1份(見臺南警卷㈢第496頁至第
501頁、第494頁)。凃乃方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曹丕正自104年8月22日起至同年
10月3日止,持0000000000手機門號,與同集團成員陳坤錫所持0000000000手機門號、同集團成員蔡宜眞所持0000000000手機門號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4年度他字第3535號偵查卷㈢第325頁至第329頁)。同集團成員施茂生自104年5月31日起至同年10月4日止,分別與集團成員 許秀華 、徐玉珊、凃乃方、陳坤錫、大陸地區綽號「小劉」之男子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3535號偵查卷㈢第119頁至第138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8年5月9日函檢附該帳戶之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㈡第433頁至第435頁)。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將其個人之國民身分證,提供交付予凃乃方,雖然使凃乃方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得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推由該集團成員蔡宜眞持被告的國民身分證至便利商店領取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的人頭帳戶後,分別向被害人鍾心愉、黃晏玲、紀雅茹、吳淑瑋、陳建佑、彭宥傑、李佩純、邱音筑、何宗翰、王霆宇、卓靖霖、林姵妤、許煒玉等13人,各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使被害人鍾心愉、黃晏玲、紀雅茹、吳淑瑋、陳建佑、彭宥傑、李佩純、邱音筑、何宗翰、王霆宇、卓靖霖、林姵妤、許煒玉等13人,均因陷於錯誤,而各自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國民身分證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其個人身分證件供人使用之行為,對於凃乃方及其所屬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參照前述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是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5、編號7至編號13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就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雖依卷內的證據資料,顯示凃乃方所屬詐欺集團,除有不詳
姓名年籍成年成員假冒網路商家或金融機構服務人員,負責撥打電話向附表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外,尚有負責聯繫指揮並提供人頭帳戶的綽號「小劉」之男子,前往便利商店領取人頭帳戶的集團成員蔡宜眞,負責調度車手的凃乃方、陳坤錫,以及擔任車手的曹丕正、張珮筠、廖昌燊,而得以認定與凃乃方共同從事詐騙之人員有三人以上,但因無積極之事證足認被告就此部分,有所認識,依基於所知輕於所犯之法理,被告應僅就其提供國民身分證而幫助凃乃方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犯行,予以負責,而無庸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
㈢「又被告僅以一幫助行為,雖正犯為二次詐欺行為,就被告
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仍僅成立一幫助犯之罪」、「查被告‧‧‧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僅有一個,雖本案與前案之被害人不同,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同一案件,應認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案件」(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245號、98年度臺非字第3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基於同一法理,被告提供其個人身分證件之行為,雖使凃乃方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為如附表所示之12次詐欺取財既遂與1次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分別侵害被害人鍾心愉、黃晏玲、紀雅茹、吳淑瑋、陳建佑、李佩純、邱音筑、何宗翰、王霆宇、卓靖霖、林姵妤、許煒玉等12人之財產權益,以及對附表編號6所示被害人彭宥傑之財產權益,造成威脅,然參照前揭說明,因被告提供國民身分證之幫助行為,僅有一次,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
㈣被告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本院審酌被告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
於107年7月27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難認素行良好,且被告提供其個人身分證件予詐欺集團成員即凃乃方使用,而由凃乃方將之輾轉交由同集團其他成員至便利商店領取人頭帳戶資料,藉以方便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造成執法機關查緝凃乃方所屬詐欺集團的障礙,危害社會治安秩序,並助長社會犯罪風氣,被告迄今未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為賠償或補償,行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已於本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尚非全無悔意,本件被告犯罪手段和平,並斟酌被告自 陳學歷 為五專畢業,現擔任課輔老師,每月收入不足1萬元,已婚且育有兩個小孩,現懷有第三胎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㈢第
295頁),是被告因需養育三名小孩,負擔頗重,其工作收入不高,而承受相當的經濟壓力,致犯本案,雖附表所示被害人受騙金額非少,情節難認輕微,但被告僅係單純提供個人證件,犯罪參與程度輕微,犯罪影響有限,且無證據證明其因此取得任何代價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83號案件的追加起訴書附表編
號1至編號12)┌─┬────┬──────┬───────────┬─────┬────────────┐│編│被害人│匯款時間│詐欺方式│匯款金額│被害人款項之金錢流向││號│├──────┤││││││匯款帳戶││││├─┼────┼──────┼───────────┼─────┼────────────┤│1│鍾心愉│104年9月4日│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29,435元│張珮筠於104年9月4日17時││││17時46分│及郵局人員,於104年9月││52分起至54分,持左列帳戶│││├──────┤4日17時25分,接續撥打││之金融卡,至嘉義市興業西││││江家豪設於臺│電話給位在臺北市○○區○○路425、427號「第一銀行興││││中黎明郵局之│之鍾心愉,佯稱鍾心愉先││嘉分行」之自動櫃員機,以││││之帳戶(帳號│前透過網路所購買之商品││及於同日18時54分起至同日││││:0000000000│誤設成分期付款,必須前││19時14分,在設嘉義市南京││││0504號)│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方││路409號「興嘉郵局」接續│││││能解除云云。鍾心愉因此││領出20,000元、9,000元、│││││陷於錯誤,依照詐欺指示││20,000元、1,000元、4,5│││││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卻││00元,合計54,500元(追加│││││將款項匯入左列人頭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5,000元│││││。││)。│├─┼────┼──────┼───────────┼─────┤││2│黃晏玲│104年9月4日│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19,987元│││││18時50分│及銀行人員,於104年9月│││││├──────┤4日17時35分,接續撥打││││││江家豪設於臺│電話給位在彰化縣彰化市││││││中黎明郵局之│之黃晏玲,佯稱黃晏玲先││││││之帳戶(帳號│前透過網路所購買之商品││││││:0000000000│誤設成分期付款,必須前││││││0504號)│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方│││││││能解除云云。黃晏玲因此│││││││陷於錯誤,依照詐欺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卻│││││││將款項匯入左列人頭帳戶│││││││。│││├─┼────┼──────┼───────────┼─────┤││3│紀雅茹│104年9月4日│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5,123元│││││19時3分│及銀行人員,於104年9月│││││├──────┤4日19時3分,接續撥打電││││││江家豪設於臺│話給位在南投縣名間鄉之││││││中黎明郵局之│紀雅茹佯稱黃晏玲先前透││││││之帳戶(帳號│過網路所購買之商品誤設││││││:0000000000│成分期付款,必須前往自││││││0504號)│動櫃員機前操作,方能解│││││││除云云。紀雅茹因此陷於│││││││錯誤,依照詐欺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卻將款│││││││項匯入左列人頭帳戶。│││├─┼────┼──────┼───────────┼─────┼────────────┤│4│吳淑瑋│104年9月9日│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29,852元│曹丕正於104年9月9日17時││││17時16分│、郵局人員,於104年9月││18分起至54分,持左列帳戶│││├──────┤9日16時許,接續撥打電││之金融卡,在嘉義市西區中││││羅廣善設於合│話給位在臺中市○區○○○○○路○○○號「臺灣銀行嘉義││││作金庫商業銀│淑瑋,佯稱吳淑瑋先前在││分行」、嘉義市○區○○路││││行新營分行之│網路所購買之商品出現交││8號「全家超商芳草店」、││││帳戶(帳號:│易錯誤之情形,必須前往││嘉義市○區○○街○○巷19││││000000000000│自動櫃員機前操作,才能││「東吳高職」之自動櫃員機││││7號)│避免被扣款云云。吳淑瑋││,接續領出2萬元、9,000│││││因此陷於錯誤,依照詐欺││元、17,000元、2萬元、│││││集團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9,000元,合計75,000元。│││││作,反而將款項存入左列│││││││人頭帳戶。│││├─┼────┼──────┼───────────┼─────┤││5│陳建佑│104年9月9日│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16,123元│││││17時20分│,於104年9月9日17時53│││││├──────┤分許,撥打電話給位在南├─────┤││││104年9月9日│投縣南投市之陳建佑,佯│29,980元│││││17時46分│稱陳建佑先前購買之商品│││││├──────┤出現交易錯誤之情形,必││││││羅廣善設於合│須前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作金庫商業銀│,才能避免被扣款云云。││││││行新營分行之│陳建佑因此陷於錯誤,依││││││帳戶(帳號:│照詐欺集團指示至自動櫃││││││000000000000│員機操作,反而將款項存││││││7號)│入左列人頭帳戶。│││├─┼────┼──────┼───────────┼─────┼────────────┤│6│彭宥傑│104年9月9日│詐欺集團冒充為商家,於│17,123元│彭宥傑受騙匯入的款項,經││││18時20分│104年9月9日17時29分許││銀行凍結,致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位在苗栗縣├─────┤無法領出而未遂。││││104年9月9日│三義鄉之彭宥傑,佯稱彭│4,878元│││││18時23分│宥傑先前購買之衣物出現│││││├──────┤交易錯誤之情形,必須前││││││羅廣善設於合│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才││││││作金庫商業銀│能避免被扣款云云。彭宥││││││行新營分行之│傑因此陷於錯誤,依照詐││││││帳戶(帳號:│欺集團指示至自動櫃員機││││││000000000000│操作,反而將款項存入左││││││7號)│列人頭帳戶。│││├─┼────┼──────┼───────────┼─────┼────────────┤│7│李佩純│104年9月9日│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29,912元│廖昌燊於104年9月9日晚間││││17時18分│、銀行人員,於104年9月││,持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在│││├──────┤9日17時5分許,接續撥打├─────┤嘉義縣嘉義市內之自動櫃員││││104年9月9日│電話給位在臺南市永康區│24,985元│機,接續提領2萬元、9,000││││17時30分│之李佩純,佯稱李佩純先││元、2萬元、5,000元、2萬│││├──────┤前在網路所購買之商品出││元、2萬元、15,000元、1萬││││羅廣善設於臺│現交易錯誤之情形,必須││元,合計119,000元。││││北富邦商業銀│前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行新營分行之│才能避免被扣款云云。李││││││帳戶(帳號:│佩純因此陷於錯誤,依照││││││000000000000│詐欺集團指示至自動櫃員││││││號)│機操作,反而將款項存入│││││││左列人頭帳戶。│││├─┼────┼──────┼───────────┼─────┤││8│邱音筑│104年9月9日│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17,942元│││││18時13分│、郵局人員,於104年9月│││││├──────┤9日17時22分許,接續撥├─────┤││││104年9月9日│打電話給位在南投縣國姓│7,066元│││││18時15分│鄉之邱音筑,佯稱邱音筑│││││├──────┤先前購買之商品出現交易││││││羅廣善設於臺│錯誤之情形,必須前往自││││││北富邦商業銀│動櫃員機前操作,才能避││││││行新營分行之│免被扣款云云。邱音筑因││││││帳戶(帳號:│此陷於錯誤,依照詐欺集││││││000000000000│團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號)│,反而將款項存入左列人│││││││頭帳戶。│││├─┼────┼──────┼───────────┼─────┤││9│何宗翰│104年9月9日│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29,985元│││││18時17分│、郵局人員,於104年9月│││││├──────┤9日17時29分許,接續撥││││││羅廣善設於臺│打電話給位在新北市汐止││││││北富邦商業銀│區之何宗翰,佯稱何宗翰││││││行新營分行之│先前在網路所購買之商品││││││帳戶(帳號:│出現交易錯誤之情形,必││││││000000000000│須前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號)│,才能避免被扣款云云。│││││││何宗翰因此陷於錯誤,依│││││││照詐欺集團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反而將款項存│││││││入左列人頭帳戶。│││├─┼────┼──────┼───────────┼─────┼────────────┤│10│王霆宇│104年9月9日│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29,985元│凃乃方於104年9月9日晚間││││18時55分│、銀行人員,於104年9月││,持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在│││├──────┤9日18時13分許,接續撥├─────┤嘉義縣嘉義市○區○○○路││││104年9月9日│打電話給位在新北市土城│3,845元│427號「第一銀行興嘉分行││││18時59分│區之王霆宇,佯稱王霆宇││」所設自動櫃員機,接續領│││├──────┤先前在網路所購買之商品││出3萬元、3,000元,合計││││羅廣善設於第│出現交易錯誤之情形,必││33,000元。││││一商業銀行麻│須前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豆分行之帳戶│,才能避免被扣款云云。││││││(帳號:6226│王霆宇因此陷於錯誤,依││││││0000000號)│照詐欺集團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反而將款項存├─────┼────────────┤│││104年9月9日│入左列人頭帳戶。│33,053元│曹丕正於104年9月9日晚間││││19時14分│││,持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在│││├──────┤││嘉義市區,接續提領被害人││││王韻錡設於彰│││之匯款情形,詳如編號13所││││化商業銀行屏│││載。││││東分行之帳戶│││││││(帳號:8300│││││││0000000000號│││││││)││││├─┼────┼──────┼───────────┼─────┼────────────┤│11│卓靖霖│104年9月9日│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29,988元│凃乃方於104年9月9日晚間││││19時4分│,於104年9月9日18時28││,持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在│││├──────┤分許,撥打電話給位在高││嘉義縣嘉義市○區○○○路││││羅廣善設於第│雄市鳳山區之卓靖霖,佯││427號「第一銀行興嘉分行││││一商業銀行麻│稱卓靖霖先前在網路所購││」所設自動櫃員機,領出3││││豆分行之帳戶│買之商品出現交易錯誤之││萬元。││││(帳號:6226│情形,必須前往自動櫃員││││││0000000號)│機前操作,才能避免被扣│││││││款云云。卓靖霖因此陷於│││││││錯誤,依照詐欺集團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反而│││││││將款項存入左列人頭帳戶│││││││。│││├─┼────┼──────┼───────────┼─────┼────────────┤│12│林姵妤│104年9月9日│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30,000元│凃乃方於104年9月9日晚間││││19時31分│、銀行人員,於104年9月││,持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在│││├──────┤9日17時45分許,接續撥││嘉義縣嘉義市○區○○○路││││羅廣善設於第│打電話給位在臺北市松山││427號「第一銀行興嘉分行││││一商業銀行麻│區之林姵妤,佯稱林姵妤││」所設自動櫃員機,接續領││││豆分行之帳戶│先前購買之商品出現交易││出3萬元、800元,合計30,││││(帳號:6226│錯誤之情形,必須前往自││800元。││││0000000號)│動櫃員機前操作,才能避│││││├──────┤免被扣款云云。林姵妤因├─────┼────────────││││104年9月9日│此陷於錯誤,依照詐欺集│29,980元│曹丕正於104年9月9日晚間││││19時8分│團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持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在│││├──────┤,反而將款項存入左列人├─────┤嘉義市區,接續提領被害人││││104年9月9日│頭帳戶。│29,980元│之匯款情形,詳如編號13所││││19時14分│││載。│││├──────┤├─────┤││││104年9月9日││29,980元│││││19時16分││││││├──────┤││││││王韻錡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之帳戶│││││││(帳號:8300│││││││0000000000號│││││││)││││││├──────┤├─────┼────────────┤│││104年9月9日││29,985元│廖昌燊於104年9月9日晚間││││18時26分│││,持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在│││├──────┤││嘉義縣嘉義市之自動櫃員機││││羅廣善設於臺│││,接續領出2萬元、1萬元、││││北富邦商業銀│││800元,合計30,800元。││││行新營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13│許煒玉│104年9月9日│詐欺集團冒充為網路商家│27,729元│曹丕正於104年9月9日晚間││││19時51分│、銀行人員,於104年9月││,持左列帳戶之金融卡,在│││├──────┤9日18時53分許,接續撥││嘉義市○區○○街○○巷○○號││││王韻錡設於彰│打電話給位在新北市淡水││「東吳高職」、嘉義市東區││││化商業銀行屏│區之許煒玉,佯稱許煒玉││立仁路「全家超商芳草店」││││東分行之帳戶│先前購買之商品出現交易││、嘉義市○區○○路○○○號││││(帳號:8300│錯誤之情形,必須前往自││「臺灣銀行嘉義分行」設置││││0000000000號│動櫃員機前操作,才能避││的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被││││)│免被扣款云云。許煒玉因││害人 林佩妤 、王霆宇、許煒│││││此陷於錯誤,依照詐欺集││玉之匯款,提領金額分別為│││││團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2萬元、9,000元、2萬元、2│││││,反而將款項存入左列人││萬元、2萬元、2萬元、13,│││││頭帳戶。││000元、700元、2萬元、7,│││││││000元、300元,合計15萬│││││││元。│├─┴────┴──────┴───────────┼─────┼────────────┤│合計│514,915元│523,100元│││(此金額未││││計入附表編││││號6未遂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