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上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256號上訴人 楊杏蓮 即原告被上訴人 吳明宗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3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45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上訴,惟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18號),則附帶民訴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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