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01號上訴人 許崑福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103年度交簡字第513號簡易判決(聲請案號:103年度偵緝字第72號)而提起上訴。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裁定停止審判,茲經查明停止審判之原因不存在,前開103年8月29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莊玉熙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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