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55號
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理人 張欽傑
債務人寅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一、債務人寅盛有限公司、莊凱盛即莊誠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604,11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莊凱盛即莊誠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403,09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一: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055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639,354元
114年9月30日
1.72
114年10月31日
002
95,902元
114年9月30日
2.22
114年10月31日
003
1,868,859元
114年8月31日
2.22
114年9月30日
附表二: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05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3,218,855元
114年8月31日
3.004
自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645,300元
114年9月30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3.6399%計算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3.970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3.9708%計算之違約金。
003
5,154,119元
114年7月31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3.6399%計算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3.970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3.9708%計算之違約金。
004
974,580元
114年8月31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3.6399%計算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3.970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3.9708%計算之違約金。
005
7,731,168元
114年7月31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3.6399%計算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3.970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3.9708%計算之違約金。
006
271,625元
114年8月31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3.6399%計算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3.970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3.9708%計算之違約金。
007
407,445元
114年8月31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3.6399%計算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3.970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以年利率3.9708%計算之違約金。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