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生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00元之抵押權;而如附表所示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1,237,281元【即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1,237,2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然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2,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表:
編號地號(雲林縣虎尾鎮)面積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備註1埒堀段266地號土地701.95㎡1/18026,908元2埒堀段277地號土地36.70㎡1/928,137元3埒堀段278地號土地83.78㎡1/964,231元4埒堀段283地號土地1,104.80㎡1/13556,468元5埒堀段357地號土地823.22㎡1/9631,135元6埒堀段364地號土地23.37㎡1/917,917元7埒堀段365地號土地116.52㎡1/1355,955元8埒堀段366地號土地57.43㎡1/1352,935元9埒堀段367地號土地80.82㎡1/1354,131元10埒堀段368地號土地27.69㎡1/1351,415元11埒堀段369地號土地12.55㎡1/135641元12埒堀段370地號土地46.04㎡1/1352,353元13埒堀段372地號土地51.27㎡1/939,307元14埒堀段379地號土地112.03㎡1/1355,726元15堀頭段127地號土地456.55㎡1/9350,022元合計1,237,2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