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李鳳娥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慰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
國弱勢家庭互助協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2
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