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一號
聲請人甲○○
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七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新台幣一百八十七元,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F0~T48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七千八百九十九元│聲請人支出│├────────┼───────────┼───────────────┤│第一審送達費用│三百八十五元│同右│├────────┼───────────┼───────────────┤│第一審旅費│一千元│同右│├────────┼───────────┼───────────────┤│第一審勘測費│四千元│同右│├────────┼───────────┼───────────────┤│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三千零四十九元│同右(11850+612+587=13049)│├────────┼───────────┼───────────────┤│第二審送達費用│四百八十二元│聲請人支出│├────────┼───────────┼───────────────┤│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同右│├────────┼───────────┼───────────────┤│合計│二萬六千九百五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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