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44號上訴人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景弼 上訴人 黃振祥 即翊祥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委會林業試驗所六龜研究中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5,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