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記森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雖經終結辯論,定於民國111年8月8日宣判,惟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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