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小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小字第52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蔡耀慶 全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蔡耀慶之繼承人戶籍謄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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