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小字第52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蔡耀慶 全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蔡耀慶之繼承人戶籍謄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