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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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60號聲請人 周子超 相對人 蔡繕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由相對人於106年6月26日簽發、面額壹拾玖萬元本票乙紙,未載付款地、發票地載為臺北市大安區,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非屬本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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