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5號
聲請人永鉅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昌 、 朱佩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昌、朱佩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5號
聲請人永鉅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昌 、 朱佩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昌、朱佩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