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4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74號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8日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該裁定已於102年3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抗告人如有不服,加計在途期間7日,至遲應於102年3月21日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遲至102年4月3日始提起本件抗告,顯已逾期,所為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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