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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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偉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6月1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41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案查扣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時使用等情,亦據被告供陳明確,是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沒收毒品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464號被告翁偉智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翁偉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而前開案件之所以未能追訴被告犯罪,係因法律上原因所致,爰就前開扣案之吸食器1組,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檢察官蔡宜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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