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272號
原告 蘇建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銘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薛雅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272號
原告 蘇建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銘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