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 蔡維平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紀坤發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永濠廖述輝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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