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號聲請人 洪玉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辜雅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本票上之到期日因倒填致稍有疑義,惟查票據法第120條所規定本票到期日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同條第二項),本件本票其到期日因先於發票年、月、日,此項文義因有疑義,應可視同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之本票;另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廳民一字第02696號參照)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