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0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3055號
原   告 國凱菸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0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零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伍萬零肆佰陸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5年5月起,擔任臺北縣土
城市○○路○○號1樓國凱菸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國凱公司
)之業務員,負責該公司對外銷售及收取貨款事宜,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96年5月上旬
,將其業務上向客戶所收取總計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之
貨款侵吞入己,並於同年月15日起曠職逃匿,嗣經國凱公司
提起告訴,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
字第1481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在案。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
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54條定
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
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為原告公司之
業務員,受原告委任將貨品銷售與客戶並收取該貨款,按該
貨款屬原告所有,被告僅係代為保管、持有而已,惟被告竟
故意違反原告之委任意旨,將該等貨款私吞入己,致原告受
有損害450465元,故原告依民法第544條、第184條第1項前
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5046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此,爰
依契約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4504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7年9月20日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侵占貨款附表、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7年度偵字第1110
號及本院刑事判決97板簡字第1481號及影本各乙份為證,核
與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刑事案卷相符。被告經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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