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文科
曾麗文 曾婉柔 曾國奕 曾婉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越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就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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