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告 吳倫聿
被告 黃裕豪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8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錢衍蓁
法官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告 吳倫聿
被告 黃裕豪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8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錢衍蓁
法官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