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告 吳倫聿

被告 黃裕豪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8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錢衍蓁

法官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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