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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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債權人 蕭明睿 代理人 吳秉諭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凃有 志(原名: 凃尉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凃有志(原名:凃尉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請求債務人返還虛擬道具輪迴碑石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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