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0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3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又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幸芳┌─────────────────────────────┐│附表:99年度除字第4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甲○○│陽信商業銀│99年2月8日│58,076元│AD0000000││││行健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