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魏楚芸 即 魏妙真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黃鯤潮 之遺產管理人間確認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5,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9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