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2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8月18日至95年9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5年8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8月28日至95年9月17日止,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200,000及違約金按每逾1日每百元每日1角計算,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32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樹人││615│建│││8976│萬分之51│甲○○│└──┴───┴────┴───┴───┴────┴─┴──┴──┴────┴─────┴────┘┌─────────────────────────────────────────────────────┐│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26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444│花蓮市○○○○○段61│國民住宅│二層80.97│80.97││陽台9.│平方公尺│全部│甲○○││││三街23巷8│5地號│、鋼筋混││││70│││││││號2樓││凝土造五│││││││││││││層樓││││││││└──┴───┴─────┴────┴────┴─────┴───┴───┴───┴────┴───┴───┘
共同使用部分:樹人段1448建號、面積:143.3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萬分之1000樹人段1559建號、面積:5780.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