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意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賴意淳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84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3月20日確定,113年3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詳112年度偵字第6849號卷第155頁,112年度保管字第13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收收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關於沒收之規定,商標法第98條既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2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684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3月20日確定,嗣於113年3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意見書、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12月30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230106S號函、蝦皮網站網頁列印資料、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備註1仿冒DORAEMON商標文具組29套1套為警方購證2仿冒HELLOKITTY商標文具組20套3仿冒Pokemon商標文具組54套4仿冒Pokemon商標筆袋3件5仿冒Pokemon商標自動筆11件1套為警方購證6仿冒Pokemon商標鉛筆15套1套為警方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