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報酬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18號原告 王惠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王月好 間確認報酬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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