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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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珍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緝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珍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珍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判決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而聲請人係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㈡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
刑人之目的及受刑人於前揭調查表內表示沒有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2年9月27日112年(聲請書誤載為111年,予以更正)7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345號雲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6242號113年度易字第101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5日113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6242號113年度易字第1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2日113年5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2756號雲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