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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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遇宸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傳弘開發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玉蓮 相對人即債務人鄭玉蓮
鄭傳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參仟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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