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三號
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甲○○、丙○○分別為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參佰捌拾陸萬元,折合銀圓分別為參拾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壹佰貳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銀圓參仟參佰柒拾參元、壹萬肆仟壹佰伍拾參元,折合新臺幣分別為壹萬零壹佰壹拾玖元、肆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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