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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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95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薛富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薛富元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債權金額238115元,所佔比例100%)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5年11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二、債務人於93年10月13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約定於99年10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1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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