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全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13號聲請人 周晏羽 相對人 周義勝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全字第四○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40號裁定准許在案(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茲因本案判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號判決並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確定在案,爰請求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111年4月1日以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假處分裁定核閱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