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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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02號原告鬲离咖啡館代表人 劉杰龍 上列原告因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ㄧ、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又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及所提證據記載情節,本件得提起訴訟者應為鬲离咖啡館之負責人,請具狀說明該診所之經營型態是否為獨資或其他,及提出負責人為何人之證明資料。
三、原告應提出原處分及補正後合於程式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