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交簡字第1130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一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五
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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