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度毒偵字第一四五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只,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68號即97年度毒偵字第1456號(聲請書漏載之,應予補充)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1只,係違禁物,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繼由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61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8年8月19日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8月27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6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正本、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重
0.2公克,驗餘後僅剩殘渣袋1只),經送驗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絡因之成份,該空包裝袋因含有海洛因之殘渣,無從分析剝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有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70007671號鑑定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