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81號
原告 陳賜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賜賢 、 吳陳敏惠 、 陳敏灼 、 陳奕安 、 陳亮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