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聲請人 許俶銘 (即 張金菊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金菊之股票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被繼承人張金菊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3年3月19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則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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