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0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水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4,3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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