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
6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12,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