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31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子迪

李炤毅

蕭博允

被告 楊謦安

王秀花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庭前對被告王秀花公示送達開庭通知難謂合法,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十四時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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