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債權人 李碧眞 債務人 陳金村 律師即 蔡蒼松 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就管理被繼承人蔡蒼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⑴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之一為:清
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管理人僅於管理遺產範圍內代理繼承人行使權利。債權人對遺產管理人逾遺產管理範圍內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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