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5年度馬小字第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馬小字第34號
原   告 澎湖縣第甲○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小字第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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