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金祐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8,00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3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