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114號聲請人 潘冠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凱兒 、 林瑜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
三、請提出呂凱兒、林瑜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六、請重新提出與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確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本裁定後檢具之附表僅供參考。
七、請表明系爭本票二張之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八、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呂凱兒、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瑜芯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相對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九、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