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蘇伯祿 被告 盧錦蓮
蘇耀宗 蘇玉壽 蘇木卿 蘇宗岩 邱阿永 許振坤 張許英美 許証程 許英慧 葉蘇翠竹 林進忠 林進義 林志龍 林清月 林麗珠 蘇義成 謝蘇阿花 蔡碧珠 蘇永顯 鄭泰文 鄭泰山 鄭泰國 鄭泰興 蘇鄭月英蘇 鄭月雲鄭香代 葉家宏 葉嘉欣 葉麗芬 高文忠 蔡高明珠 葉麗惠 黃葉和子 施泰林 施泰讚 施泰安 施麗華 姚施麗香 蔡黃良子 蔡孟峰 蔡孟利 蔡佳蓉 蔡秀霞 蔡信文 蔡木成 曾蔡金足紀 蔡石燕蔡美郁 李美瓊 蔡靜蘭 蔡文政 蔡晏淑 蔡郁君 蔡靜雯 蔡進福 蔡錝銘 蔡梅雀 蔡素貞 蔡林鳥棗 蔡栢榮 蔡春惠 蔡春風 蔡春蓮蔡春英魏美華 黃隆盈 黃柏仁 黃隆祺 黃豐仁 黃春成 黃春江黃秋月 李江河 李淑銘 李怡靜黃阿寶 黃鴻珠 李黃換高文瑞林 高明月 蔡金海 蔡文賜 施再興 徐霞 施一正 施妹伶 施妹雪 施妹里 施文標 劉俊雄 劉秋子 劉春蘭 徐揮雄 徐文環 徐雪美徐雪鳳 卓泰山 卓泰郎 楊卓 阿梅 卓阿錦 陳馬招 陳泉益 陳榮事 陳保全 陳燦坤 陳寶山 陳進成 陳寶樹 陳鳳琴 陳梅桂 陳文賢 陳文草魏 陳錦鶯 陳錦綢董 陳錦言蔡白売蔡敬 薛江海 薛百原 薛百軒 葉秀玉 劉晉宏 葉怡君 劉怡伶 劉育全 陳岳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400元【計算式:(系爭988地號土地面積16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2/15)+(系爭988-1地號土地面積1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2/15)+(系爭988-2地號土地面積11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2/15)+(系爭988-3地號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2/15)=69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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