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蘇伯祿 被告 盧錦蓮
蘇耀宗 蘇玉壽 蘇木卿 蘇宗岩 邱阿永 許振坤 張許英美 許証程 許英慧 葉蘇翠竹 林進忠 林進義 林志龍 林清月 林麗珠 蘇義成 謝蘇阿花 蔡碧珠 蘇永顯 鄭泰文 鄭泰山 鄭泰國 鄭泰興 蘇鄭月英蘇 鄭月雲 葉 鄭香代 葉家宏 葉嘉欣 葉麗芬 高文忠 蔡高明珠 葉麗惠 黃葉和子 施泰林 施泰讚 施泰安 施麗華 姚施麗香 蔡黃良子 蔡孟峰 蔡孟利 蔡佳蓉 蔡秀霞 蔡信文 蔡木成 曾蔡金足紀 蔡石燕 黃 蔡美郁 李美瓊 蔡靜蘭 蔡文政 蔡晏淑 蔡郁君 蔡靜雯 蔡進福 蔡錝銘 蔡梅雀 蔡素貞 蔡林鳥棗 蔡栢榮 蔡春惠 蔡春風 蔡春蓮 邱 蔡春英 黃 魏美華 黃隆盈 黃柏仁 黃隆祺 黃豐仁 黃春成 黃春江 鄭 黃秋月 李江河 李淑銘 李怡靜 佘 黃阿寶 黃鴻珠 李黃換高文瑞林 高明月 蔡金海 蔡文賜 施再興 徐霞 施一正 施妹伶 施妹雪 施妹里 施文標 劉俊雄 劉秋子 劉春蘭 徐揮雄 徐文環 徐雪美 黃 徐雪鳳 卓泰山 卓泰郎 楊卓 阿梅 卓阿錦 陳馬招 陳泉益 陳榮事 陳保全 陳燦坤 陳寶山 陳進成 陳寶樹 陳鳳琴 陳梅桂 陳文賢 陳文草魏 陳錦鶯 陳錦綢董 陳錦言 吳 蔡白売 鮑 蔡敬 薛江海 薛百原 薛百軒 葉秀玉 劉晉宏 葉怡君 劉怡伶 劉育全 陳岳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400元【計算式:(系爭988地號土地面積16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2/15)+(系爭988-1地號土地面積15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2/15)+(系爭988-2地號土地面積11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2/15)+(系爭988-3地號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2/15)=69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