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天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珠美 代理人 黃韋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建宇┌─────────────────────────────────────────────────────┐│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老日光冷凍工業股│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天鉅企業有限公司│50,000元│HA0000000│107年1月5日│││份有限公司張國榮│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