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20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2036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蔡旭芳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洪啓智 即鉦勳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3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16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4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至

民國112年10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6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丞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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