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一四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同時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