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一四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同時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